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業(yè)務員丁先生到A市出差,當晚居住于該市四星級的陽光賓館。丁先生按照賓館相關管理規(guī)定將隨身攜帶的一臺價值2萬5千元的筆記本電腦存放于賓館貴重物品存放處保管。9月19日夜,陽光賓館發(fā)生盜竊案,大量貴重物品被盜,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筆記本電腦。案發(fā)后,賓館工作人員已向公安部門報案,此案正在偵查過程中。
如果賓館已將筆記本電腦放進了保險柜盡了必要的保管注意義務為理由進行抗辯,則賓館可否免責?()
A.可以免責
B.不可免責
C.屬于不可抗力
D.屬于意外事件
參考答案:B
【解析】B【解析】雖然賓館將筆記本電腦放入保險柜中,但這并不說明保管人已經盡到了保管之責。根據(jù)《合同法》第369條第1款的規(guī)定,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根據(jù)本案例所設定的情景,應為有償保管合同,對于此類保管合同,保管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進行保管,負抽象過失之責,即保管人對一切因自己過失而使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例中,被盜本身即說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即有過失,因而不能免責。筆記本電腦丟失的原因是被盜,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屬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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