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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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襲警罪(新)。
1、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
2、致其重傷、死亡——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
二、冒名頂替罪(新)。
1、冒名頂替是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yè)安置待遇的行為。
2、操盤手,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受賄罪的,數(shù)罪并罰。
三、高空拋物罪(新)。
1、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2、舉例:
(1)王某半夜凌晨看了一眼,樓下沒人,扔刀。——高空拋物罪
(2)王某一看,樓下恰巧是情敵經過,扔刀。——故意傷害or故意殺人罪
(3)王某樓下人群熙熙攘攘,扔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催收非法債務罪(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同時構成非法拘禁罪,擇一重罪處罰。
五、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新)。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是指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六、作弊入刑。
1、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以及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國家考試,不限于國家一級組織的考試)
2、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是指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
3、代替考試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七、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
1、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述的規(guī)定處罰。
2.(單選題)接種新冠疫苗時王某強行插隊,現(xiàn)場執(zhí)勤維持秩序的派出所民警李某勸導其排隊。王某非但不聽勸導,還對李某進行言語侮辱,并踢、打、撕、抓李某,引起多人圍觀。經依法鑒定,民警李某身體損傷為輕微傷。王某的行為構成( )。
3.(單選題)2021年某日,被告人湯某某在鄱陽縣家中二樓走廊東側(離地面約六米高),將兩個粉色空心沙發(fā)凳往一樓垃圾桶的方向扔時,其扔的第二個沙發(fā)凳砸傷了該小區(qū)保潔員張某某手臂、腰部等部位。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的傷情不構成輕微傷。湯某某的行為構成( )。
4.(單選題)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下列關于本罪的理解,錯誤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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