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教基輕松學的主題:《教育法》之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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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們來學習:第一章總則。本期考點一般以原文形式考單選和多選題,重點掌握以下內容:
一、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jié)選)
(1)時間: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教育法規(guī)體系中處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
(3)確立了我國教育的性質和方針:《教育法》確立了我國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督逃ā芬(guī)定了我國的教育方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yǎng)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四條【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增強中華民族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yè)優(yōu)先發(fā)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教育的方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yǎng)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教育的基本內容】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教育與文化】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fā)展的一切優(yōu)秀成果。
第八條[教育與國家利益】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一條【終身教育體系】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xié)調發(fā)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fā)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fā),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四條【管理體制】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tǒng)籌規(guī)劃、協(xié)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yè)。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2.(單選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guī)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 )。
3.(單選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由哪個部門頒布的?( )
4.(單選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表述正確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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